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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6月25日 10:23  点击:[]

湖南理工学院文件

 

湖理工政发〔201914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经学校2019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9年5月22日

 


湖南理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建设日常管理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基本建设的重大决策,如校园建设规划、基建计划、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方案的审定、设计重大变更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协调工作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基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基建、财务、审计、监察、招标办等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组成。基建协调小组负责对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研究、负责基建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决定。

第四条 基建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全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总体校园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政策法规进行规划、设计和报批;负责组织基建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涉及较大结构改变的维修项目。

第六条 经学校同意由学校自筹资金或者贷款建设的基建项目,经费筹措由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落实后,由基建部门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应当按照校园规划实施,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基建项目的报批手续,并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三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基建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经专家论证和校党委会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编,根据学校发展和情况变化,可以适当调整。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基建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规划修编方案,经专家论证和校党委会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校党委会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 学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和服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属各单位在学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经基建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在学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规划区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非法建设。在校园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破占道路和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应当事前经基建部门批准,不得破坏校园环境,影响校园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基建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计划,经财务等部门会审后,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的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和涉及较大结构改变的改造项目,其经费筹措由财务部门负责,并且作为基建部门组织项目实施的立项依据。

第十四条 应当严格按照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进行立项管理。基建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在项目启动时办理正式立项或者备案手续。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或者单独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基建部门应当选定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勘察工作,并且根据学校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勘察。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基建项目提出详细使用功能要求和设备资料,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基建部门汇总。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学校要求进行研究和修订。基建部门除向设计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批准的总体设计图、水文地质资料,并且签订设计合同书。使用单位不得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和变更。

第十八条 单项工程设计一般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个阶段进行,大型项目按概念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坚持坚固、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节约用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

第二十条 设计(或者方案)应当按规定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方案)、扩初设计和概算,按照设计合同确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初稿后,基建部门应当组织后勤、水电、绿化、网络、通讯、保卫(消防)等有关部门、使用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对施工图初稿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送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单位交付修改的施工图后,由基建部门委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批准;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提交正式设计施工图。

第二十二条 正式施工图设计交付后,基建部门应当组织后勤、水电、绿化、网络、通讯、审计、保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验收,对缺图、缺项以及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部分提出书面通知,送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者在施工图会审时解决,但均应当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或者技术核定单。

第二十三条 批准生效的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随意变更。如要进行重大修改(如标准、功能、结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对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基建部门有权拒绝接受,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勘测、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据国家以及省招投标管理法规、政府采购法规、学校规定进行招标或委托。

第二十六条 在基建项目的招标中,由基建协调小组审定招标文件,并且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基建部门负责基建项目招标的具体工作,并及时向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及基建协调小组汇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范围的基建项目,按照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凡列入省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或委托公开招标。

凡列入省基建工程代建制的项目,分情况可以采用分阶段代建或者全过程代建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的招标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性招标,也可以采取单位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或者专业工程招标。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勘测、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标。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以下万元的,勘测、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三)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项目,在基建协调小组、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导下,基建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议标或委托实施单位。

第三十条 在学校组织的招标工作中,基建部门应当组织基建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和使用单位对报名参加投标企业的企业等级、营业执照、管理登记手册、工程质量、社会信誉、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资质情况进行考察,确定可以参与投标的企业。招标一般应当经过招标(发标书)、投标(包括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材料用量)、开标、议标、评标、决标和发中标通知书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标金额1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基建部门负责起草,经基建协调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招标基建项目应当以开标前按照规定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作为评标、决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特殊或重要的材料、设备的订购,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提出明细清单和规格、型号,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厂家,设备订购应当明确质量保证和保修办法。由基建或资产管理部门按标的额度组织招标。

第七章 基建项目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政策和学校的合同管理办法订立。

第三十五条 工程合同的标准条款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视具体情况逐条拟定。主要条款包括:承包范围、内容和标准,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工程价款支付,双方权利义务,结算以及验收办法,重要材料设备供应,质量保修期以及保修条件,技术资料归档,双方协作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 工程合同订立、签署的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谈判,基建协调小组应当组织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参加。重大合同总会计师和学校法律顾问参与商议和谈判,商议和谈判形成的纪要作为合同审查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正副本数量和同等效力;所有合同应当进行编码登记;应当送有关部门备案和作为拨、付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工程合同经签署生效后,由基建处等部门监督执行。如发生纠纷或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由原主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如有重大变更应当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的选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条 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施工方案,协助学校审查施工合同,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施工,审查工程变更,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原材料、配件的质量,处理质量事故和竣工报告,审核工程结算,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等。因监理工作过失造成的重大事故,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基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应当将监理内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和所授予的权限,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予以合作。

第四十二条 对所有基建项目,基建部门应当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校现场代表,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现场代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负责签证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自检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

(二)负责材料质量、规格、品种、价格的调研和计划申报以及现场验收。

(三)参加和组织工程的设计与勘探工作,施工现场的工程例会、工程协调会、图纸会审、工程验收会。

(四)负责初审每次付款的金额,签署审核意见。

(五)负责检查督促监理工作,以及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审查工程档案资料;负责基建项目的初审结算审核,以及竣工交付后的使用服务、质量保修及保修期满后的移交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基建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应当参与由监理公司主持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签发会议纪要分发至各有关单位,并且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开工报告。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签订施工合同,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完成三通一平和障碍清除,准备好施工现场。条件具备后经基建部门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第四十四条 基建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杜绝污染环境;按照施工范围,应当采取全封闭式施工。

第四十五条 基建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加强施工管理。

现场代表应当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签证工作,每次材料验收应当有2名甲方代表签字,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出厂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其归档工作,应当特别注意检查落实“三材两强”的检测工作,应当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对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现场代表应当支持、配合代建公司、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按照各项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监管,确保整体施工质量。
   第四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变更超出立项计划或者备案计划投资总额的10%,应当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工程变更归口基建部门管理,设计变更或者技术核定应当事前征得原设计单位的签认,基建部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批,加盖基建部门公章后才能交施工单位实施。如遇重大变更,应当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管理应当抓好关键部位的中间验收,即放线定位、基础检验、隐蔽工程(特别是钢筋的隐蔽工程)以及主体工程验收等。

各阶段参加验收人员如下:

(一)基槽基础、主体工程验收:除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监站外,学校基建、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参加。

(二)竣工验收:除上一项人员外,资产、后勤、网络、使用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参加。

第四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市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且同意后,基建部门组织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监站、学校有关单位参加现场工程验收工作。经验收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的,应当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

竣工验收条件:被验收项目应当按照工程合同条款和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满足使用要求;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和设备运转正常;建设物周围2米以内以及本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应当有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分别提交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且汇编整理成册)。

第五十条 在竣工验收中,如因施工单位漏项或者质量不符合标准,达不到使用功能,器材和设备产品低劣,应当确定处理办法,限期返工和修复,经复验合格后,方能办理竣工验收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基建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二条 属于工程技术档案的资料应当与工程施工同步收集。在各施工阶段,基建、档案部门档案员应当及时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特别注意各项基建项目施工阶段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五十三条 工程技术档案应当按照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内容、标准、格式,由现场代表协调、基建部门档案员收集装订成册,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和城建档案馆(按照报建时规定应当交档的项目)归档。

第五十四条 工程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九章 签证管理规定

笫五十五条 签证的基本原则:及时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合理。

笫五十六条 签证的类型、权限及时间。

(-)合同范围内(预算清单内)工程量签证。所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量签证由监理人员、施工人员、预决算人员、审计人员、分管施工的副处长进行现场核定签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质量、美观等的条件下设计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内工程量调整由监理人员、施工人员、预决算人员或施工单位提出,学校总工程师论证、基建处处长审批。

(二)设计变更、合同外工程量增加签证。设计变更、合同外工程量累计新建工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维修工程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特殊情况需超过的审批。单次设计变更、合同外工程量增加的具体权限如下:20000元以下由基建处处长审批;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100000元以上、 500000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500000元以上由校党委会审批。

设计变更、合同外工程量增加实施完毕后由现场监理人员、施工人员、预决算人员、审计人员核定签证。

(三)隐蔽工程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必须由监理人员、施工人员、预决算人员、审计人员共同签证。隐蔽工程签证由现场监理人员、施工人员通知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核量。

(四)零星工程签证。零星工程签证2000元以下的由基建处现场施工人员、预决算人员共同签证;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现场施工员、预决算员、分管施工的副处长共同签证,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由现场施工员、预决算员、分管施工的副处长共同签证报处长审批。

(五)计时工签证。计时工签证坚持从严控制,一次5个以下计时工由现场施工员签证;5个以上至10个以下由现场施工人员、预决算人员共同签证;10个以上至50个以下由现场施工人员、预决算人员、分管施工的副处长共同签证。计时工签证必须写明事由才能作为结算依据。签证总额及审批权限按第四条执行。

(六)有代建公司参与管理的工程,签证应有代建公司管理人员参加并签名。

所有签证必须及时办理并注明时间,需工程竣工后复核等情况的最迟必须在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完成,过期不予结算。

笫五十七条 现场签证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准时按签证单位通知的时间派有关人员参加现场签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和缺席。

(二)为保证建设投资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滥用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造价。确需变更设计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干涉现场签证工作;不准将需要签证的项目化整为零。

第十章 工程结算审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应当按照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工程项目结算由基建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移交审计部门复审,复审后视情况按学校规定移交第三方外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且以此作为付款依据。各阶段审计完成后应当办理结算移交手续。

第六十条 工程结算依据为:设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投标答疑文件、施工合同、经基建部门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通知、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单、工程竣工图、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材料设备签证单等。其中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应当有基建部门审批意见且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六十一条 基建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数据与学校审计结果差距较大,施工单位应当向学校支付审计费。

第六十二条 基建部门初审应当按照“全文件审核、全过程审核、全面审核”的原则进行审核。基建部门初审后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六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并且在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后,提出工程结算审计金额,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第六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

第十一章 基建项目的质量保修管理

第六十五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施工合同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六十六条 竣工验收时,应当确定保修期和保修办法,留足保修金。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基建部门报告,基建部门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督促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合同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核查情况,并且在施工合同或者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情况,基建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六十八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基建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第六十九条 保修期满后,基建部门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再一次进行全面验收、移交。

第十二章 责任

第七十条 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或者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基建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发生责任事故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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